question-icon 股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人不知情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家公司的法人,最近发现有股东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特别担心这件事会牵连到我,也不知道后续该怎么处理,想了解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又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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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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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运营中,股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法人不知情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法律风险的情况。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法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人是否确实不知情且无参与行为。如果法人能证明自己在整个虚开过程中完全不知情,没有参与决策、实施等环节,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但法人有义务证明自己的不知情,例如公司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发票开具流程有严格监督等证据,可用来佐证自己的清白。 在民事责任方面,公司可能要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法人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协助追回虚开造成的损失,对于减轻公司的处罚是有帮助的。同时,法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要求其赔偿公司因虚开行为遭受的损失,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综上所述,当股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法人不知情时,法人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股东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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