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该如何处理探视权?
我和前妻刚办完离婚手续,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定期去看看孩子,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和前妻沟通探视的事儿。也不清楚法律上对于离婚后探视权这块是怎么规定的,该怎么处理才合适,怕处理不好又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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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夫妻离婚后,没和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有去看望孩子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处理探视权问题时,首先提倡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在周末的某个时间段,地点可以是孩子居住的地方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场所。 要是双方没办法协商一致,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法院在判决时,会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探视行为不会对孩子的生活和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视方有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会恢复。总之,处理探视权问题要以保障孩子的利益为核心,尽量通过和平、合理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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