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如何处理?


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适用《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伤”的概念。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里对工伤认定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等情况,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于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依据《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工伤认定之后,便是劳动能力鉴定。这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关于工伤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情况,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的待遇。比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就工伤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流程,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