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主动辞职是否有赔偿金?
我在公司工作时,领导总是给我安排不合理的工作,还经常故意刁难我,感觉是想让我主动离职。我现在无奈打算‘主动’辞职,这种被迫主动辞职的情况,不知道能不能拿到赔偿金,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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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被迫主动辞职’这种表述看似矛盾,但在实际情况里是指劳动者表面上提交了主动辞职申请,可实际上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让劳动者不得不选择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被迫主动辞职是因为上述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的,那么劳动者是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 不过,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要证明自己是被迫离职的。比如,收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未缴纳社保的记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相关证据等。如果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劳动者获得赔偿金的诉求就更有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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