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当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处理方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生效判决、裁定指的是已经经过法定程序,产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就是说,院长不能自行决定对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再审,而是要将这个情况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它会对院长提交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讨论。 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如果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该生效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需要再审,那么就会作出再审的决定。 一旦决定再审,法院会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对于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也有类似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在行政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同样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总之,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后,要通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