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民间借贷怎么确定第一债权人?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后来朋友又跟其他人借了钱。现在朋友还不上钱了,大家都想要他还钱。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民间借贷这种情况怎么确定谁是第一债权人呢?我担心自己的钱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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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的场景中,确定“第一债权人”其实就是确定谁在债权实现顺序上具有优先地位。这一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有相应规定。 首先,如果存在担保物权,拥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通常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未提供担保。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作为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对抵押房屋的变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乙可视为在这笔债务关系中的“第一债权人”。 其次,如果不存在担保物权,按照债权平等原则,各个债权人地位平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可能会因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不同而产生一定差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先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执行分配时可能会有一定优势。例如,在多个无担保债权的情况下,丁先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通过诉讼获得了生效判决,在执行债务人财产时,丁可能会比其他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更早获得清偿。 此外,如果涉及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况,《企业破产法》会对债权清偿顺序作出规定。一般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然后是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接着是税款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债务人破产,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要排在前面几类债权之后。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确定“第一债权人”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担保物权、执行措施的先后以及是否涉及破产等多种因素。债权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安全,可要求债务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并及时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法律程序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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