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拐对象怎样认定诈骗行为?
我遇到一个疑似涉拐还实施诈骗的情况,不太清楚对于涉拐对象的诈骗行为该怎么去认定。我感觉这个人在拐卖过程中,编造了很多虚假信息骗钱,但又不确定这算不算是诈骗。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涉拐对象的诈骗行为认定标准和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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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涉拐对象的诈骗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诈骗行为。简单来说,诈骗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认定涉拐对象的诈骗行为时,从主观方面来看,涉拐对象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他们从一开始就打算骗取别人的钱财,而不是因为其他合理原因获得财物。比如,在拐卖人口过程中,以介绍工作、介绍对象等虚假理由,让被害人或其家属交付钱财,并且没有打算真正履行承诺,这就体现了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涉拐对象要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虚构事实就是编造不存在的事情,像说某个地方有高薪工作,实际上根本没有;隐瞒真相则是把真实的情况藏起来不说,例如隐瞒拐卖人口的真实意图。通过这些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 关于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同时,要把涉拐对象的诈骗行为和拐卖行为区分开来。拐卖行为主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而诈骗行为重点在于骗取财物。如果涉拐对象在拐卖过程中又实施了诈骗行为,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总之,认定涉拐对象的诈骗行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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