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讼权利如何认定?
我最近在和别人打官司,对方提了很多不合理的诉求,感觉就是在故意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我怀疑他这是滥用诉讼权利,但又不太确定。想问问法律上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是怎么认定的,有哪些具体的标准和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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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讼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违背了诉讼权利设立的初衷,不正当、不合理地去行使这些权利,从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中,有一些可以作为认定滥用诉讼权利的参考。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当事人要有故意的心态。比如明明知道自己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却还是提起诉讼,目的可能是为了骚扰对方、拖延时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当事人不诚信地行使权利,就可能构成滥用。 从客观行为方面,有多种情形可以认定。一种是恶意诉讼,即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来提起诉讼。比如为了让对方承担本不应承担的债务,而伪造借条等证据起诉。还有就是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比如频繁地申请延期举证、开庭,却没有正当理由。另外,反复提起没有实质意义的上诉、申诉等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讼权利。 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可能会对其进行训诫、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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