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吗?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和对方有纠纷在法院打官司,对方突然提出管辖权异议。我怀疑他是想借此拖延时间,我不太清楚从法律上来说,能不能利用管辖权异议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呢?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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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不能被用于恶意拖延时间。 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应当善意行使。如果当事人明知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却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进程,这种行为就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行为,法院有权进行规制。例如,法院可以对提出无理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等处罚。同时,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行为也进行严格审查。所以,不可以利用管辖权异议来恶意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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