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出几次?

我最近在打官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发现受理法院可能没管辖权,想提管辖权异议,但不清楚能提几次。要是提多了会不会不被允许或者有其他影响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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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提出一次管辖权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这个特定的时间段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再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效率,避免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来拖延诉讼。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结果不服,是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但这并不是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对管辖权裁定结果的一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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