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和处理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通过法院的裁判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虚假诉讼时,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必须具有恶意串通、故意虚构事实等故意心态,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权益。例如,甲和乙恶意串通,虚构了一份债务合同,然后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偿还债务,这就是明显具有主观故意的虚假诉讼行为。 在客观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手段来提起诉讼。伪造证据包括伪造合同、借条、证人证言等;虚构法律关系则是指原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被虚构出来。比如,丙为了逃避债务,与丁虚构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然后丁向法院起诉要求丙交付房屋,以此来转移财产,这就是虚构法律关系的虚假诉讼。 对于虚假诉讼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也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时,会主动审查相关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如果确认属于虚假诉讼,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受到虚假诉讼侵害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赔偿因其虚假诉讼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