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滥用职权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首先,在主体方面,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犯罪要求各个行为人都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进而构成滥用职权共同犯罪。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共同故意。这意味着各个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滥用职权,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同时各个行为人之间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意思联络。比如,几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起商量通过不正当手段为某企业谋取利益,他们都清楚这种行为是滥用职权,并且都希望该企业能获得好处,这就体现了共同故意。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各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各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可能有不同的分工,有的可能是策划者,有的可能是具体实施者,但他们的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只有当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