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诈骗罪中实际履行行为该如何认定?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跟人签了合同,对方有一些履行行为,但我不确定这正不正常,担心遭遇合同诈骗。想了解在法律上,对于合同诈骗罪里的实际履行行为是怎么认定的,好判断我这情况到底有没有问题,心里也能踏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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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合同诈骗罪中,实际履行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有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到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况,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是认定实际履行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 如果行为人有完全履约能力,但只履行一部分,这时候要分析其目的。要是不完全履行是为了毁约、避免自身损失,或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那么通常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如果部分履行是为了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进而占有对方财物,那就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比如,甲公司有能力完全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但故意只履行一小部分,目的是骗乙公司继续供货,以便占有货物,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当行为人有完全履约能力,却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还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这明显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对于有部分履约能力的行为人,同时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不过,如果其履约行为本意不是承担合同义务,而是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那就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而若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却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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