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如何认定?


在法律层面,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有明确规则的过程。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其认定的要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简单来说,环境污染侵权就是因为行为人排放了污染物质或者实施了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从而给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 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通常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这是认定侵权的基础条件。污染环境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或者制造噪声、振动、光辐射等污染。以工厂排放废水为例,如果工厂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排放废水,就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个要素是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使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的不利影响。人身损害可以表现为各种疾病,比如呼吸道疾病、皮肤病等;财产损害则包括农作物减产、养殖的水产品死亡、房屋受损等。例如,由于附近工厂排放的废气导致居民患呼吸道疾病,或者排放的废水污染了农田,致使农作物无法正常生长,这些都属于损害事实。《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损害”就涵盖了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损害。 第三个要素是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的核心要素。因果关系的判断往往比较复杂,因为环境污染的影响具有潜伏性、累积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一般来说,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而由侵权人承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例如,在一些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居住在污染区域附近,并且出现了与污染物质相关的健康问题,就完成了初步的因果关系证明。然后,由侵权人来证明其污染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此外,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侵权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需要综合考虑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同时要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相关的举证规则。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