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敲诈勒索罪该如何认定?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威胁我说不给钱就把我的隐私公布出去,我怀疑这可能是敲诈勒索,但又不确定。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敲诈勒索罪是怎么认定的,满足什么条件才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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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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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在生活中时有发生。简单来说,敲诈勒索罪就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为起点,不过具体数额标准会因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有所不同。而“多次敲诈勒索”是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在认定敲诈勒索罪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首先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就是想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把别人的钱拿到自己手里。比如,甲以乙曾经的一些小错误相威胁,要求乙给他一笔钱,甲主观上就是想非法占有乙的财物。 其次是客观行为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威胁、要挟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直接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转达。常见的威胁手段包括以伤害人身、揭露隐私、毁坏财物等相要挟。例如,丙给丁发消息,称如果丁不给他转一笔钱,就把丁出轨的事情告诉丁的家人和同事,这就是一种威胁行为。 再者,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也就是说,被害人因为害怕行为人实施威胁的内容,而不得不把财物交给行为人。比如,戊受到己的威胁后,担心己真的会伤害自己的家人,于是就按照己的要求给己转了钱。 最后,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与被害人交付财物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交付财物不是因为受到威胁产生的恐惧心理,而是出于其他原因,那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比如,庚威胁辛,但辛本身并不害怕庚的威胁,只是出于怜悯给了庚一些钱,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总之,认定敲诈勒索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被害人的心理和交付财物的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当这些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时,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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