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该如何认定?


在法律层面,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认定,对于准确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属于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情形,这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重要法律依据。 首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每一种药品都有其特定的成份和配方,这是经过严格的科学研究和临床试验确定的,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果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那么它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被认定为假药。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比如用一些普通的保健品或者其他无关的物品冒充药品来销售,或者用一种药品冒充另一种功效不同的药品,这显然违背了药品的本质属性,也属于假药范畴。 其次,还有一些情形按假药论处。变质的药品由于其物理、化学性质已经发生改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无法保证,很可能会对人体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所以按假药论处。被污染的药品,其纯净度和安全性受到破坏,同样不能正常发挥药效,也应按假药处理。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消费者无法准确判断药品的使用期限,这会增加用药的风险,因此也在按假药论处的范围内。此外,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不符合药品质量要求,也按假药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假药的认定需要依据专业的检验、鉴定结果,并结合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司法机关会委托具有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假药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都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准确认定假药对于打击药品犯罪、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