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
我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发现对方好像有一些虚假债务,想弄清楚具体怎么去认定这些虚假债务。比如说从哪些方面入手,需要提供什么证据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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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认定虚假债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分析虚假债务形成的原因。一般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多是经营资金链断裂或生活遇暂时困难才举债。若另一方不认可,债务人需举证资金使用用途,包括资金支出事实存在,以及自备资金匮乏难以满足正常支出的情况。查证这些,既可以判断债务是否虚假,还能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强化与作为债权人的证人证言的质证。要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是否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亲友关系。若存在此类关系,其证言或书证证明力较弱。同时,要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法官需告知证人如实作证义务及后果。 再者,在一方不认可对方债务且充分举证后,法官会就债务相关问题询问债务人,如债务产生时间、过程、金钱交接地点及方式等,债权人到庭后也会围绕这些问题接受询问,法官借此判断债权债务是否合理。 此外,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该借条通常不被认可;从借款时间的纰漏说明借款虚假性,或证明没必要该笔借款;找到债权人说明债务形成过程,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一般只能算个人债务。 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证据,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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