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兑汇票在买卖纠纷中如何认定最后持票人?

我在一场承兑汇票买卖纠纷里,现在大家都在争最后持票人的身份。我觉得自己才是最后持票人,可对方不认可。我就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承兑汇票买卖纠纷里最后持票人的认定标准是啥样的,依据什么来确定谁是最后持票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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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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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兑汇票买卖纠纷中,认定最后持票人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涉及到票据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如何认定最后持票人。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持票人。简单来说,持票人就是合法持有票据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这里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对于承兑汇票的最后持票人认定,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第一,票据的背书连续性是关键因素。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也就是说,从票据的收款人开始,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签章都要依次相连,没有中断。如果背书是连续的,那么最后持有票据的人就可以被初步认定为合法的最后持票人。比如,A将汇票背书转让给B,B再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只要这些背书都是连续的,D就是最后持票人。第二,要审查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合法性。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是合法的,不能通过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例如,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流转到自己手中的,那么他就不能成为合法的最后持票人。第三,对于非背书转让取得票据的情况,持票人需要依法举证。比如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持票人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遗嘱、赠与合同等,来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总之,在承兑汇票买卖纠纷中认定最后持票人,需要综合考虑票据的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合法性以及相关的举证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持票人,才能被认定为最后持票人,从而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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