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间接正犯如何认定?


贪污罪的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贪污犯罪行为,但他人本身并不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形态。简单来说,就是幕后人利用别人来干贪污的事,自己躲在后面操控。 在理解贪污罪间接正犯的认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于贪污罪间接正犯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是利用者的行为。利用者必须有利用他人实施贪污行为的故意。这种故意表现为利用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某国家机关领导甲,明知自己让下属乙去处理一笔公款,乙并不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但甲有非法占有这笔公款的意图,甲的这种主观心态就符合贪污罪间接正犯的故意条件。 其次是被利用者的情况。被利用者通常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者不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被利用者可能是因为受到欺骗、胁迫或者自身认知能力有限,而成为利用者实施犯罪的工具。比如,甲欺骗乙说这笔公款是用于合法的公务支出,让乙去办理转账手续,乙由于不知情而按照甲的要求做了,乙就是被甲利用的工具。 再者是行为的关联性。利用者的行为与贪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利用者的利用行为,才导致了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如果没有利用者的指使或者操控,就不会发生贪污的结果。 最后是主体身份。虽然间接正犯不一定需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通常情况下,间接正犯会通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来实施贪污行为。因为贪污罪的构成主体主要是这些特定身份的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贪污罪的间接正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不能仅仅因为存在利用行为就认定为间接正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打击贪污犯罪,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