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犯罪怎么认定?


共同受贿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犯罪形式。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的认定方式。 首先,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这是认定共同受贿犯罪主体的法律依据。 其次,在主观方面,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也就是说,参与受贿的人都明白自己在和他人一起实施受贿行为,并且对受贿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同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几个国家工作人员商量好一起接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体现了共同的受贿故意。 再者,在客观方面,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受贿行为。这些行为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分工,有的负责与行贿人联系,有的负责接受财物,有的负责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等。但不管具体分工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受贿这个目的而相互配合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多个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受贿行为。 此外,对于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一般是按照共同受贿的总数额来认定各行为人的犯罪数额,而不是按照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来认定。比如,几个人共同受贿了100万元,那么每个人的犯罪数额都认定为100万元。 总之,认定共同受贿犯罪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数额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