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借款当日付息时应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我前段时间和别人约定借款,对方要求在借款当日就支付利息。我有点担心这样会影响实际的借款本金认定。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约定借款当日付息的情况,到底该怎么认定借款本金呢?会不会我实际拿到手的钱和认定的本金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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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约定借款当日付息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如何认定借款本金是一个关键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砍头息”这个概念。“砍头息”指的是在借款时,出借人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利息,借款人实际拿到手的借款金额少于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认定借款本金时,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准,而不是以借款合同上约定的金额为准。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但乙要求甲在借款当日就支付1万元的利息,甲实际只收到了9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万元,而不是合同约定的10万元。在计算利息时,也应以9万元作为本金来计算。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着重审查借款的实际交付情况。如果出借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少于合同约定,法院通常会支持以实际借款数额认定本金。 对于借款人来说,在遇到约定借款当日付息的情况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自己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如果与出借人就借款本金的认定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约定借款当日付息时,借款本金应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来认定,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借贷关系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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