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究竟该如何认定?


在我国民法典的框架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如果夫妻两人一起在借条上签了字,或者一方借了钱之后,另一方表示认可这笔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要还的。这体现了“共债共签”的原则,目的是保障夫妻双方对债务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比如,夫妻两人一起贷款买房,在贷款合同上都签了字,那这个房贷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的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开支,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孩子的教育费用、家庭的医疗支出等。这些债务虽然可能是一方去借的,但因为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所以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举个例子,妻子为了家庭日常买菜、交水电费等借了钱,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丈夫背着妻子在外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一个和家庭生活无关的项目,且妻子并不知情也没有从中受益,那么这笔债务通常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投资是夫妻两人商量好的,或者投资收益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那这笔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当出现债务纠纷时,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债权人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提供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而夫妻一方如果认为某笔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总之,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是为了平衡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