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如何认定?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来详细说明。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的日常开销、共同的生产经营等与家庭共同生活相关的目的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共同意思表示”很好理解,比如夫妻双方一起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借了钱之后另一方表示认可,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为了维持家庭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必要的生活开支所产生的债务。比如,为了给家里买菜、交水电费、孩子交学费等借的钱,通常都属于这类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里强调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想要让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笔钱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等。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用于投资开办公司,并且公司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主张这是夫妻共同债务,但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公司的经营流水、家庭支出与公司收益的关联等。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还要结合债务的用途、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家庭的消费习惯等情况来判断。例如,虽然债务是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借款金额与家庭的日常消费能力严重不符,且没有证据表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认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