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如何鉴定伤情?


在医疗纠纷中,伤情鉴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有助于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从而为后续的赔偿等事宜提供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纠纷中伤情鉴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鉴定的启动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当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存在争议,但都有意愿通过鉴定来解决问题时,可以共同协商选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另一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当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会将相关材料移交至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此外,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接着是鉴定机构的选择。在我国,负责医疗纠纷伤情鉴定的机构主要是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侧重于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判断。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则更注重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以及伤残程度等方面的评估。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 然后是鉴定所需的材料。通常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最后是鉴定的流程。一般来说,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后,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通过查阅相关病历资料、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和分析。之后,根据调查结果和专业知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的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律依据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此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规也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