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

我不小心做了一件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心里很慌。不太清楚这种因为过失导致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认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了解认定的标准和具体依据,好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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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危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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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要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要了解其犯罪构成要件。从主体方面来看,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该罪。比如一个成年人,因为疏忽大意做出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例如,某施工人员在道路上作业后,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他本应预见到可能会导致过往车辆和行人发生危险,但由于疏忽而没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司机明知道车辆刹车有问题,却自信自己技术好不会出事,结果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 客体上,该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意味着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广泛性。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随意扔未熄灭的烟头引发火灾,就可能危害到众多不特定人员的安全。 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并且必须要有实际的危害后果发生,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将其与其他类似犯罪区分开来。与意外事件相区别,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该罪中行为人是有预见义务的。与故意犯罪相区分,关键在于主观方面,故意犯罪是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是因为疏忽或过于自信导致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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