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自首情节?


自首在法律上是一个重要的情节,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的自首情节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自首的概念。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来说,自动投案是关键的第一步。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这里有几种常见的自动投案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非常重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就是要如实交代受贿的时间、地点、金额、受贿对象等关键信息。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有详细的规定。 总之,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自首情节,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并且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