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认定对他人‘送功’‘买功’‘代为立功’的性质?

我涉及一个案子,听说有‘送功’‘买功’‘代为立功’这些情况,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它们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我想知道这些行为算不算立功,在法律上会有怎样的评判标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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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功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送功’‘买功’‘代为立功’这些行为的性质认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立功的法律概念。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送功’‘买功’‘代为立功’这些行为并不符合立功的本质要求。‘送功’通常是指他人将自己掌握的立功线索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其去‘立功’。‘买功’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金钱、利益等手段换取立功线索。‘代为立功’是指他人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立功行为。这些行为都违背了立功制度设立的初衷,因为立功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和行为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作出的积极贡献。 从法律认定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意味着‘买功’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立功。对于‘送功’和‘代为立功’,由于立功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实施,也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查立功线索的来源和立功行为的实施主体。如果发现存在‘送功’‘买功’‘代为立功’的情况,会依法不予认定立功。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确保立功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鼓励真正有悔罪表现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这也避免了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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