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的主从犯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集资诈骗的案子,对里面主从犯的认定不太明白。我想知道在具体的集资诈骗事件里,怎么去区分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呢?是看在犯罪里干的事儿,还是其他方面呀?希望能详细给讲讲这方面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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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资诈骗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环节。 首先来说主犯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具体来讲,主犯包括两类人。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比如在一个有组织的集资诈骗团伙中,那个负责组织人员、制定诈骗计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的核心人物。另一类是在大量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比如在集资诈骗中,积极出谋划策,推动诈骗行为实施,对犯罪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人。 接着说从犯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类从犯在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但相对于主犯而言,所起作用较小。比如在集资诈骗中,被他人劝诱参与,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没有实行犯罪中的关键重要情节,或者在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分得赃物较少的人。另一种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他们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像提供犯罪工具、提供犯罪对象、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在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等行为的人,都可能被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主从犯身份需要全面审视案件所有相关情况并分析相关证据资料,综合考虑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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