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如何认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来说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接下来看看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定婚龄是指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也有所不同。可撤销婚姻需要受胁迫方或者隐瞒重大疾病方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由法院来判决是否撤销婚姻。而无效婚姻,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查证属实后,会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也存在差异。婚姻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了解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认定,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面对婚姻问题时,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