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连带责任如何实行?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连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里,如果几个责任人被判定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要求全部赔偿。一旦其中一个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他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要求他们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来分担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当涉及多个侵权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连带责任的实行通常遵循以下步骤。首先是确定赔偿范围。这包括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还有财产损害赔偿,像车辆维修费用、物品损失等。赔偿范围的确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其次是确定各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一般会根据各责任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比如,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是车主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且双方都存在过错,就需要根据他们各自的过错大小来划分责任份额。 最后,如果一个责任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赔偿,他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例如,甲和乙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连带责任,甲先向受害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经过确定乙应承担30%的责任,那么甲就有权要求乙支付赔偿款的30%。 总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实行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赔偿范围和各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各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