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制约机制?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目前,取保候审在适用条件和制约机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从适用条件来看,法律规定相对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在实践中不同司法人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导致适用的尺度不一。 在制约机制方面,存在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不足的问题。虽然法律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一定的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 为了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首先要细化判断标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明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例如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因素。对于一些轻微犯罪且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平时表现良好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取保候审的条件。 在完善制约机制方面,要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一方面,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定位系统、电子手环等,实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行踪,确保其遵守规定。另一方面,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可以进一步明确没收保证金的具体情形和比例,以及逮捕的条件和程序,增强制约机制的威慑力。 此外,还可以建立取保候审风险评估机制。在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再犯罪风险、妨碍诉讼风险等,根据评估结果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以及采取何种制约措施。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和制约机制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