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应如何完善?

我在处理企业破产相关事务时,发现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问题。比如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界定不太清晰,导致工作效率不高。我想了解从立法层面该怎么去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让它在实际中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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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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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事务。一个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这种方式虽然保证了一定的权威性,但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参与度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从立法完善角度来看,可以适当增加债权人在管理人选任过程中的话语权,例如可以建立债权人预选机制,由债权人提出候选人名单,再由法院从名单中指定,这样能更好地体现债权人的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法律虽然对管理人的职责有一定规定,但在一些细节方面还不够明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详细列举了管理人的职责,如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然而,对于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标准没有进一步细化。立法可以明确规定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应达到的专业注意程度,以及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能促使管理人更加谨慎、公正地履行职责。 再者,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确定机制也有待完善。现行法律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报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有一定规范,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报酬与管理人工作的复杂程度、实际贡献不匹配的情况。立法可以考虑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报酬确定机制,例如根据破产财产的规模、管理人完成工作的难度和效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报酬,同时可以引入债权人的监督和评价机制,让报酬的确定更加公平合理。 另外,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对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来自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立法可以增加监督主体,如引入专业的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督。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管理人定期向债权人、法院等相关主体披露破产事务的处理情况,提高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最后,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准入和退出机制也需要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管理人的资格有一定要求,但可以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例如,可以提高管理人的专业资质要求,要求其具备丰富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于不适合继续担任管理人的情况,应明确具体的退出条件和程序,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选任、职责、报酬、监督、资格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企业破产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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