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学生玩双杆摔伤,责任该由谁承担?

我家孩子在学校玩双杆时不小心摔伤了,现在住院花了不少钱。我就想弄清楚,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没有责任?如果有,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学校全赔,还是和我们家长按比例分担?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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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学生玩双杆摔伤的责任承担问题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责任归属和比例。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概念和责任划分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即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只有当行为人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事实,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学生玩双杆摔伤的情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在学校玩双杆摔伤,学校默认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比如有完善的安全提示、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学生,需要由受伤害学生一方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比如学校的双杆年久失修、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等,学校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学生玩双杆摔伤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有校外人员闯入学校导致学生玩双杆时受到惊吓而摔伤,那么主要责任由该校外人员承担,如果学校在安保方面存在漏洞,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学生玩双杆摔伤的责任承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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