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假释制度该如何完善?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假释制度目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从适用条件来看,现行《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基本条件,但在实践中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判断标准较为模糊。例如,对于“确有悔改表现”,法律没有明确详细的量化指标,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容易造成假释适用的不平衡。为了完善这一点,可以进一步细化“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比如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劳动改造表现、学习成绩、遵守监规纪律等多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达到一定分数的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在假释的审核程序方面,当前主要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的参与度较低,缺乏有效的表达意见的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精神,应当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假释审核环节增加被害人的参与,让被害人有机会表达对犯罪分子假释的意见和看法,使假释的审核更加公正、全面。 此外,假释后的监督考察也是假释制度的重要环节。目前,对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存在监督力量不足、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比如,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联合社区志愿者、犯罪分子的家属等共同参与监督考察,不仅关注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还注重对其心理和生活的帮助,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罪的风险。 总之,完善我国假释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细化适用条件、优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考察等,以更好地实现假释制度的目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