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立法完善应该怎么做?


偷税罪,如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表述为逃税罪。要探讨逃税罪立法的完善方向,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现行关于逃税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从行为界定上看,当前立法对逃税行为的列举不够全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的逃税手段层出不穷。比如,利用复杂的金融工具和交易结构来掩盖真实的收入情况,现行法律可能没有明确将其纳入逃税行为的范畴。为了完善立法,应该进一步细化逃税行为的种类,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将一些常见的新型逃税手段明确规定在法律中,这样可以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在量刑标准方面,现行法律主要依据逃税数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来量刑。然而,这种标准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例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所造成的影响可能不同。因此,可以考虑引入一些综合的量刑因素,如逃税行为对当地财政收入的影响、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程度等,使量刑更加科学合理。 另外,对于逃税罪的前置程序,即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的情况。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和责任,确保前置程序的公正、透明。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立法可以增加一些激励措施。比如,对于主动坦白逃税行为并积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给予更从轻的处罚或者减免部分滞纳金。这样可以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错误,减少逃税行为的发生。 逃税罪的立法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行为界定、量刑标准、执法程序和预防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通过不断地完善立法,才能更好地打击逃税犯罪,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