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第二十一条怎么解释?
我最近在研究婚姻相关的法律,看到《民法典》婚姻编第二十一条,但不太理解它的意思。想知道这条法律规定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在实际生活中有什么作用,会对婚姻关系产生怎样的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读。
展开


《民法典》婚姻编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条规定。首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这里的抚养,简单来说就是要为子女提供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让孩子能吃饱穿暖、有地方住。教育义务则是要让子女接受适当的教育,帮助他们成长为有知识、有道德的人。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肯定是还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比如因为身体残疾、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靠自己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他们就有权利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一规定依据的就是保障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 其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赡养就是要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扶助则是在生活上照顾父母,比如在父母生病时照料他们,给予精神上的慰藉等。当父母无劳动能力,像年迈体弱无法工作,或者生活困难,比如收入低难以维持生计的时候,他们就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也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对婴儿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婴儿是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所以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伤害他们的行为,保障每一个婴儿都能安全健康地来到这个世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