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一条有什么新规定?
我在看《民法典》的时候看到第二十一条,听说有新内容,但不太清楚具体是啥。我想了解下这一条相比之前有什么新的地方,这些新规定对我们日常生活会有哪些影响呢?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下面来通俗解释一下这里面的法律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不能清楚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没办法独立去做一些具有法律意义事情的人。比如说签订合同、买卖东西这类行为,他们自己做是不算数的,得由法定代理人来帮忙完成。法定代理人一般是他们的父母、监护人等。 这条规定本身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里就有类似的内容,《民法典》继承和延续了相关规定,并没有实质的“新”变化。它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哪些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了这部分人群的合法权益,因为他们可能由于精神、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有人来代理他们实施,以确保民事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在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如果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就会依据这条规定来判定其行为的效力。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