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有什么新规?
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婚姻法部分第二十一条的新规定,最近涉及到一些和这相关的事情,比如家庭抚养赡养方面,但是不太清楚这条新规具体内容和影响,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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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法”相关内容被整合至婚姻家庭编。其中,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对应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一条款的新规情况。 这一条规定主要围绕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它明确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简单来说,从孩子出生开始,父母就有责任提供孩子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让孩子接受教育,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就为那些没有得到父母抚养的子女提供了法律保障,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同时,该条还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当父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成年子女应当照顾他们的生活,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慰藉。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让他们在晚年能够得到应有的照顾。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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