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认定买卖合同成立是有明确规定和条件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是多样的,并不局限于书面合同。比如我们日常在市场买菜,和商贩达成的口头购买约定,也是受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 其次,合同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双方对这些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可能成立。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苹果,双方就苹果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等关键内容达成了一致,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个买卖合同就具备了成立的基础。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举例来说,甲和乙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签字之前,甲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乙也接受了款项,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还没签字,也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认定买卖合同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形式、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以及是否有实际履行行为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在合同成立方面存在争议,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