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该如何释义?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看到了《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但不太理解具体意思。想知道这条法律到底在说什么,它的适用场景是怎样的,能给我带来哪些实际的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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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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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涵盖,原《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对应的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下面为您详细释义。 首先,法条原文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简单来说,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没有还钱或者履行其他债务时,债权人已经合法地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把这个动产留下来,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这个动产来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比如,小李把自己的汽车送到汽车修理厂维修,维修完成后,小李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维修费用。这时,修理厂因为合法占有了小李的汽车,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将汽车留置。如果小李一直不支付维修费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后,修理厂可以将汽车进行拍卖、变卖,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自己的维修费用。 这里的“合法占有”是很重要的条件。合法占有意味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有正当理由的,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例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的合同关系占有动产。 另外,留置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要和他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比如刚才的汽车维修例子,修理厂留置汽车是因为汽车维修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这个“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同时,留置权人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留置权人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好好保管留置的动产,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动产损坏或者丢失,要对债务人进行赔偿。 在实现留置权方面,《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马上就处置留置财产,要给债务人一定的时间去履行债务,除非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如果债务人还是不履行,留置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商量把留置财产折价抵偿债务,或者通过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留置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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