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该如何解读?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是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终局裁决的概念。终局裁决意味着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原则上不能再就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劳动者如果对终局裁决不服,在规定期限内,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法律规定了两类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比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十二个月金额就是24000元,如果劳动者追索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费用不超过24000元,那么这类争议就可能适用终局裁决。 第二种情形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例如,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让劳动者超时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或者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这类争议也可能适用终局裁决。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终局裁决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快速解决一些小额、简单的劳动争议,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时间,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但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