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过30天,还能享受伤残待遇吗?
我之前受了工伤,但是单位超过30天才去申请工伤认定。我现在很担心,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享受到伤残待遇。我不太懂法律,就怕因为这个时间的问题影响我的权益,想问问这种情况到底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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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时间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那么,超过30天进行工伤认定,伤残待遇是否还能享受呢?答案是可以的。只要最终认定为工伤,职工依然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只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申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就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职工个人而言,即使单位超过30天未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就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所以,工伤认定超过30天,并不影响职工享受伤残待遇,但要注意申请的时效和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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