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如何释义?
我在看民法典时看到了第二十一条,但不太理解它的意思。想知道这条法律到底规定了什么,在实际生活中有哪些应用场景,能不能结合具体案例给我解释一下呢,希望能有个通俗易懂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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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其中涉及的法律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因为心智或者精神方面的原因,没办法独立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和意义。 对于这部分人群,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来代理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他们的监护人,比如父母、配偶等。法定代理人要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代替他们去进行一些民事活动,像签订合同、处理财产等。 举个例子,小明是一位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他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在涉及到小明财产的处置,比如出售小明名下的房产时,就需要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来进行相关的操作。 在实际生活中,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属实的,会判决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去购买了价格昂贵的物品,这个购买行为就是无效的,商家应当返还价款。这也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不能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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