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如何解读?

我在处理一些和政府信息有关的事情,不太清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底是怎么回事。比如政府哪些信息要公开,公开的流程是怎样的,我能通过什么途径获取这些信息。希望能有人详细解读一下这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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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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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重要法规,它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明确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意味着只要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产生或得到的信息,都可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比如,政府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数据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主动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信息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政府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这些信息。 依申请公开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了一些不予公开的信息。例如,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此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为公民维护自身的信息获取权益提供了保障。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搭建了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促进了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依据该条例合理、合法地获取政府信息,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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