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民法典》之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中的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平衡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这是医疗损害责任产生的前提,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运用医学知识和技能,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一系列行为。二是患者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身体上的损害,如疾病的加重、身体器官的损伤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如因医疗事故导致的焦虑、抑郁等。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结果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直接导致的。四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一般以过失为主,即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具体的医务人员。这是因为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不需要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而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患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患者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的赔偿标准,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总之,《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患者在遇到医疗损害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