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怎么解释?
我最近遇到了一些和商标相关的事情,听 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可能和我的情况有关,但我不太理解这一条的具体含义。我想知道这一条在实际应用中是怎么规定的,对我这种普通商标使用者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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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主要涉及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等相关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看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它说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这里的“实际使用”,通俗来讲,就是商标权人在商业活动中真正把这个商标用起来了,比如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等上面使用。举个例子,甲公司拥有一个注册商标,但乙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近似商标,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侵权并要求赔偿。这时乙公司提出甲公司三年都没实际使用这个商标,法院就会要求甲公司拿出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如果甲公司拿不出证据,那么乙公司可能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避免商标权人恶意囤积商标,然后通过诉讼来获利的情况发生。依据就是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
接着,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款是针对销售者的。比如,丙是一个小超市老板,他进了一批商品,不知道这批商品的商标是侵权的。如果被商标权人发现并起诉,只要丙能证明这批商品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并且能说出供货商是谁,那么丙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善意销售者的一种合理保护,因为销售者可能没有能力去完全审查所售商品的商标是否侵权。这都是商标法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所做出的规定。总之,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在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了市场中其他参与者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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