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该如何判断?

我遇到了环境侵权方面的问题,想起诉对方,但不清楚在环境侵权诉讼里因果关系要怎么判断。不知道是要我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还是对方来证明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了解判断的标准和方法具体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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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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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比如工厂排放污水导致附近河流污染,进而使渔民的鱼类死亡,这里工厂排放污水的行为和渔民鱼类死亡的结果之间就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在判断因果关系时,我国法律采用了一些特殊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现在《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编替代了《侵权责任法》,但原理一致),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受害者去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是由污染者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盖然性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认为,只要能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的可能性,即达到了盖然性的程度,就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在一个地区,多家化工厂都排放类似的污染物,同时该地区居民出现了某种特定的疾病,虽然不能精确确定是哪家工厂的污染物导致了疾病,但从总体情况看,化工厂排放污染物与居民患病之间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就可以依据盖然性因果关系说来认定因果关系。 二是疫学因果关系说。主要用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大规模人群健康损害案件。通过流行病学的调查统计方法,从疾病的发生频率、分布情况等方面来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在某地区发现某种疾病的发病率明显高于其他地区,经过调查发现该地区存在特定的环境污染源,而且这种疾病的发生与环境污染的时间、空间分布等存在关联,就可以从疫学角度认定因果关系。 此外,在判断因果关系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受害者要尽可能收集相关的证据,如环境监测数据、医疗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判断因果关系。同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进行判断。 总之,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法律规定、判断方法和证据收集等多个方面。受害者和污染者都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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