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该如何判断?


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客体方面。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不仅让被害人损失了钱财,还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等方面造成威胁。例如,以伤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相要挟来索要钱财,就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和人身权。这在法律规定中,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不被非法侵犯。 其次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通常是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这种恶害可以是对被害人的人身、名誉、财产等方面。要挟则是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比如,以公开他人隐私相威胁索要钱财,或者以揭露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要挟给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就构成此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差异。“多次敲诈勒索”是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再者是主体方面。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一般来说,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在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已经能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 最后是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让被害人交出财物,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比如是因为合法的债务纠纷而采取了一些过激的催讨方式,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才能准确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