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有效性?


格式条款,通俗来讲,就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商量的条款。在日常生活里,像保险合同、购房合同等,里面常常会有这类格式条款。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是无效的。一是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比如,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像一些高利贷合同里的高额利息条款,因为违反了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就是无效的。还有,若条款内容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那也无效。比如,两家公司恶意串通,在合同里设置格式条款损害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举例来说,在一些网购平台的退换货条款中,商家规定消费者必须承担过高的退换货运费,而商家自己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样的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比如,在一些旅游合同中,旅行社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游客在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时要求赔偿的主要权利,这种条款也是无效的。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一些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那么投保人可以主张这些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总之,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要综合考虑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负担、是否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提供方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多方面因素。当我们遇到格式条款时,要仔细审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