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不起诉会怎么判呢?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就意味着不会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也就不存在“怎么判”的问题了。因为只有经过法院审判,才会有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第十六条规定了几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 如果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况,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那么案件到此结束,被不起诉人一般不会再受到刑事追究。而如果是酌定不起诉,也就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虽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比如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像罚款、行政拘留等,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害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